• 南京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标准提高了
  • 本站来源: 江苏朗培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1-02-23 20:50:03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落实工作的通知》,对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对象以及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等标准给予明确。与以往相比,补贴标准提高,范围也扩大了。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在宁人社〔2016〕78号文之外新增加了外省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和补贴条件保持不变。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经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毕业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超出最低缴费基数的金额再按照1/2给予补贴。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创业失败社保补贴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